一、用电申报管理规定
1、参展商及施工单位须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在布展十五天前向主场搭建服务商申报用电负荷及图纸,且应增加20%以上作为预留负荷,以防意外过载;
2、展位实际用电负荷须与申报相符,如发现低报高用、弄虚作假现象,主场搭建服务商有权进行停电整改处理;
3、布、撤展期间如需临时用电的展位,须提前向客服中心申报并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二、用电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及参展商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材料;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及参展商如需自带配电箱(含断路器、端子排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施工单位或参展商自备分线箱的前端进线接驳操作仅限于接驳场馆展位配电箱出线端。严禁私自打开、破坏配电箱进行停、送电操作;
4、施工过程中严禁移动、打开或破坏展馆内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设施;
5、进场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展位内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固,严禁裸露安装;
7、严禁超负荷使用电缆线及开关;参展商或施工单位使用的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设计容量的80%以内。如电缆线、开关有老化现象或因负荷超载出现发热现象,主场搭建服务商有权断电并责令整改;
8、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9、室外用电设备须做好防雨措施并安装防漏电保护装置;
三、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应选用LED等低能耗及低压电器材料;
2、展位施工中必须具有专业电气图纸,进场施工的所有电气专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气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熟悉、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不得违规、违章作业;
3、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过通道时,安装高度必须高于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作为依托;电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上警示标带;
4、标准展位如要增加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由会展中心指定的主场服务商负责安装,特装展位用电量超出原申报容量的,必须向主场服务商重新申请。公司安管人员、电工和监理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标准展位私自增加用电负荷及特装展位超申报容量用电行为进行处罚;
5、展位内安装灯具,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不得遮挡、埋压展位射灯控制开关盒;
6、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必须连接牢靠,按国家标准的接线箱接驳;
7、380V动力电源做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必须调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均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8、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
9、室外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接地及警示措施;
10、展位如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及时断电处理。如因展商(承建单位)自带的电缆线或灯具、设备故障等原因引起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及更换。如因展商或承建单位在标准展位基本配置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开关跳闸,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负荷及电源。对拒不配合整改措施的展商(承建单位),场馆方有权对其做断电或停止施工处理;
11、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开关、双绞线和花线等不合格、不合规的电缆线;
12、标准展位配置220V电源插座,仅限用于小型家用电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禁止在该电源插座上使用电炉、烤箱、微波炉等高耗能大功率用电器;
13、因违章、违规电力接驳,造成人员伤害、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场馆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4、电线须选用难燃铜芯电线和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和铝芯线。
15、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线原则上禁止跨通道敷设。如特殊情况穿过人行地面的电线须采用过桥保护,并贴上警示胶带。
16、如展位出现电气故障,参展商和施工单位须立即向现场客服中心申报,严禁擅自合闸送电。
17、参展商如有24小时供电需求的,须到现场客服中心办理24小时用电申请。用电设备须设置保护开关确保无故障隐患。
18、当日展览结束后,主场搭建服务商将切断展厅供电(已申报24小时用电展位除外)。参展商须提前做好设备保护,因未及时做好保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